(2017)晋0802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鑫鑫与被执行人乔耀鹏、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鑫,乔耀鹏,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郭鑫鑫,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孝义市。被执行人乔耀鹏,男,1989年3月4日出生,现住运城市临猗县。被执行人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志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鑫鑫与被执行人乔耀鹏、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郭鑫鑫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乔耀鹏、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乔耀鹏、运城市红旗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五万三千三百八十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