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欧阳菲与李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菲,李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113号之一原告:欧阳菲,女,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诸暨市。被告:李安兴,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嵊州市。原告欧阳菲与被告李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欧阳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阳菲负担。审 判 长 钱 玲人民陪审员 周纪平人民陪审员 邢钱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冰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