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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欧阳菲与李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菲,李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113号之一原告:欧阳菲,女,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诸暨市。被告:李安兴,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嵊州市。原告欧阳菲与被告李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欧阳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阳菲负担。审 判 长  钱 玲人民陪审员  周纪平人民陪审员  邢钱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冰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