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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光山县马畈镇傅寨村陈老屋村民小组、陈平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光山县马畈镇傅寨村陈老屋村民小组,陈平新,陈天提,陈德远,陈德军,陈德文,陈德义,陈德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山县马畈镇傅寨村陈老屋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斌,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新,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提,男,汉族,1938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远,男,汉族,1949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军,男,汉族,1962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文,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上述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宗合,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作洋(实习),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义,男,汉族,1943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林,男,汉族,1947年5月17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上诉人光山县马畈镇傅寨村陈老屋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平新、陈天提、陈德远、陈德军、陈德文、陈德义、陈德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光山县马畈镇傅寨村陈老屋村民小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辉、被上诉人陈平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宗合、邹作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光山县马畈镇傅寨村陈老屋村民小组上诉请求:(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二)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有充分证据证明陈斌就是陈老屋村民推选的村民组长,有《陈老屋村民组推举群众代表意见书》、《陈老屋村民小组村民民主大会会议纪要》以及村民会议视频资料为凭。法律没有限制村民自行组织选举出村民组长的行为无效;《会议纪要》中选谁任村民组长处虽然空白,但这并不能掩盖陈斌被选举为组长的事实;虽然只有21户代表到现场参加村民会议,但是开会时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了没法到场的代表,告知其会议内容并征询意见,满足法律对会议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2、一审对参会形式过去苛求,严重阻碍了村民公共诉权的行使,农村村民会议应该具有多样化、灵活性的形式,应该接受村民代表通过电话中口头表达选举意见。陈平新等五人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选举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以上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诉人组织的会议既不是由村委会组织,也不满足参会人数的要求,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请二审维持原审裁定。光山县马畈镇傅寨村陈老屋村民小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七被告签订的《陈老屋沙场承包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原告当庭提供的2017年7月6日《陈老屋村民小组村民民主大会会议纪要》及视频等证据,该村民会议未经马畈镇傅寨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村民委员会对该次选举亦不知情;会议纪要上选举谁任村民组组长处空白,没有推选出谁任村民小组长;纪要中记载村民组共36户,召开会议时只有21户参加,且未到场的村民没有办理书面委托手续,不符合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提供的《陈老屋村民小组村民民主大会会议纪要》缺乏真实性、客观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陈斌是陈老屋村民小组依法推选的村民小组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现陈平新等五被告提出陈斌不能作为村民小组长行使陈老屋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可待村民小组长依法推选后进行诉讼。裁定:驳回原告光山县马畈镇傅寨村陈老屋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陈斌能否作为光山县马畈镇傅寨村陈老屋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事实,陈斌虽系该村民组村民选举的村民小组长,但选举程序和结果存在争议,选举程序和结果争议解决前,陈斌作为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光山县马畈镇傅寨村陈老屋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