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0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何星、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何星,王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0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672172。代表人:郭争春,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丹南,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星,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英,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何星、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