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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0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何星、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何星,王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0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672172。代表人:郭争春,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丹南,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星,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英,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何星、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