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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志刚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市新田小勇毛巾批发部,张志刚,王林杰,张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新田小勇毛巾批发部。经营者:邓小勇。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王林杰,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海兵,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侯马市新田小勇毛巾批发部与张志刚、王林杰、张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志刚、王林杰、张海兵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42196元及利息均未履行,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点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