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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文群与缪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群,缪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112号原告:王文群,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缪琪,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王文群诉被告缪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文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