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高升、薛雪、李长富、张桂香、董庆文、车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高升,薛雪,李长富,张桂香,董庆文,车桂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代表人:扈明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群,该银行职工。被告:高升,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薛雪(系被告高升妻子),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李长富,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桂香(系被告李长富妻子),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董庆文,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车桂华(系被告董庆文妻子),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高升、薛雪、李长富、张桂香、董庆文、车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退回。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