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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7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罗伟祥与赵素力、王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祥,赵素力,王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576号申请执行人:罗伟祥,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赵素力,女,汉族,1966年9月26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王粤,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传伟与被执行人赵素力、王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素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赵素力逾期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王粤所有的粤E×××××号牌小型轿车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两被执行人应付还案件受理费650元予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929.61元,扣除执行费814.99元后,余款7114.62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登记在被执行人赵素力名下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一路9号桂华花园A座808房及808号单车房,该处房产现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拍卖处理,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本院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粤名下车牌号为粤E×××××号小汽车一辆,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所在位置,故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另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用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7114.62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7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