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圣国与于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国,于开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820号原告:王圣国,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树梅,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开福,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国与被告于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于开福尚欠王圣国7155.25元货款,王圣国等人曾于2016年1月份曾对于开福进行殴打,现王圣国同意赔偿于开福医药费2865.5元【案号为(2017)鲁1328民初3895号】,两案数额折抵后,于开福支付王圣国货款4290元(已支付),剩余货款原告王圣国自愿放弃。综上,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圣国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