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邹玉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明,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邹玉明,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平,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执行邹玉明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著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