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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旺琴与王连波、何旭宏、王亚茹、马青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旺琴,王连波,何旭宏,王亚茹,马青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201民初186号原告:王旺琴,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现住第十三师火箭农场。被告:王连波,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现住第十三师火箭农场。被告:何旭宏,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第十三师火箭农场。被告:王亚茹,女,2002年8月7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法定监护人:王国栋,住哈密市伊州区。被告:马青青,女,2002年1月17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法定监护人:马成德,住哈密市伊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旺琴诉被告王连波、何旭宏、王亚茹、马青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旺琴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诉。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旺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旺琴负担。审判员叶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戚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