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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孟博静与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张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博静,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张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恢15号申请人孟博静,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博野县。被执行人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兴县。法定代表人张军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军军,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申请人孟博静与被执行人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张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张军军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