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孟博静与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张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博静,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张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恢15号申请人孟博静,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博野县。被执行人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兴县。法定代表人张军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军军,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申请人孟博静与被执行人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张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兴县华能煤业有限公司、张军军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