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寿春与高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寿春,高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811号原告:孙寿春,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喜,湖北袁徐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丽,女,汉族,1981年4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孙寿春与被告高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孙寿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寿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寿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孙寿春负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贝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