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辖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郝昭光、伍胜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昭光,伍胜楠,孙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昭光,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伍胜楠,女,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奇,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头道街****号。上诉人郝昭光、伍胜楠因与被上诉人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528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郝昭光、伍胜楠上诉称,原审被告住南岗区,本案应由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孙奇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接受货币一方孙奇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先行立案受理本案,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郝昭光、伍胜楠上诉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