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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14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张惠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惠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144号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虞河花园30号楼2号。负责人:崔晓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民,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响,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惠景,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惠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红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