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来保与李宾、张有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保,李宾,张有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425号原告:王来保,男。被告:李宾,男。被告:张有昌,男。原告王来保与被告李宾、张有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来保负担。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栋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