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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友荣与魏昌达、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友荣,魏昌达,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98号原告:宋友荣,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魏昌达,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运输从业人员,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村工贸区安济路南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中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友荣诉被告魏昌达、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另案原告宋玉成诉被告魏昌达、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尚在审理中。本院认为,对本案的审理,应待宋玉成诉被告魏昌达、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