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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与许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许相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962号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西路龙湖国际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MA2MQ4JN2B。负责人:张如举,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举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相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与被告许相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毕晓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钱婉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