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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东与黄细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黄细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4823号原告:何东,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波,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黄细仪,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何东与被告黄细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波,被告黄细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7000元;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细仪辩称,被告与原告存在鞭炮烟花的购销业务往来,原告支付的款项是购买烟花鞭炮的预付货款,并非借款。2016年的5月底,原告代理人杨孝波叫了三、四个人来到被告家里催款,说不要这批货了。欠条是在大瑶将军路通程附近出具的,金额不应是47000元,杨孝波当时承诺只要付30000元,事情了结。欠条上的47000元与汇款凭证的50000元数额不符,故不是借款,而是订购烟花鞭炮的订金。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与原告曾存在烟花鞭炮购销往来业务关系。2015年10月23日和2015年12月21日,原告分二次向被告个人账户汇款计50000元。2016年6月3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注明:“欠条今欠到何东现金肆万柒仟正(47000.00)限2017年2月份付清黄细仪2016年6月3日”。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欠条,并非借据,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由于双方曾存在烟花鞭炮购销往来业务关系,在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扣除了此前原告欠付的货款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47000元的欠条,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取了原告的预付货款后,应按约定交付货物,逾期未交,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货款47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细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何东预付货款47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黄细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曙光中路289)立案大厅A0112室刷卡缴费,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诉讼费缴费凭证;汇款或银行转账的,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并注明“诉讼费0201”字样。逾期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