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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与梁国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梁国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4565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负责人:张剑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锡恩,男,系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恩,男,系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员工。被告:梁国绍。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1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