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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俊生与魏爱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生,魏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31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生,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魏爱平,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俊生与被执行人魏爱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俊生与被执行人魏爱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对案件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俊生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124执31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生与被执行人魏爱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思盛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