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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文成申请执行马代友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成,马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文成,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马代友,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民终192号判决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马代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代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代友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80400300128840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金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