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文成申请执行马代友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成,马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文成,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马代友,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民终192号判决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马代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代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代友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80400300128840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金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