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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5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200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7)陕0103执350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张某某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抚养费15200元(每月800元,共计19个月),申请执行人已收取,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350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