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1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国良与马二四么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良,马二四么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21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良,男,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被执行人马二四么乃,男,回族,青海省海东市人。申请人杨国良与被执行人马二四么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022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二四么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二四么乃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二四么乃名下有海东市平安区犇羴鑫牛羊肉批发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二四么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6.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生林审判员 刘 兵���判员范德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海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