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执恢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莫三正与杨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三正,杨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恢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莫三正,男,汉族,1961年4月24日生,高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冉东军,男,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加龙,男,白族,1960年7月20日生,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执行人莫三正与被执行人杨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对(2016)云0925执137号案件恢复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714000元,案件诉讼费5470元、执行费9540元,合计729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加龙名下有一辆途锐牌轿车(车牌号为云S761**),本院已将该车依法扣押,并于2017年8月30日对该车进行网上拍卖,拍卖所得款为242000元,扣除案件诉讼费5470元、执行费9540元及评估费800元,剩余226190元本院已于2017年9月18日支付申请人莫三正。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双江县石油公司西南侧有两宗土地,土地面积分别为5852.0平方米、880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双国用(2009)109号、1**号,现该两宗土地抵押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抵押贷款为150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杨加龙未按期偿还贷款,该两宗土地现在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申请人,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恢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