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晓亮与唐立卫、段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亮,唐立卫,段利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407号原告:张晓亮,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被告:唐立卫,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被告:段利清,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原告张晓亮与被告唐立卫、段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晓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张晓亮负担。审判员 周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