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娇阳与魏本香、株洲市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娇阳,魏本香,株洲市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娇阳,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魏本香,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株洲市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魏本香,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娇阳与被执行人魏本香、株洲市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