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647号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新区14幢。法定代表人:黄昌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贞朋、易晓斌,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岗,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