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培玉与左礼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培玉,左礼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10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培玉,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左礼波,男,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何培玉与左礼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万里审判员王海琼审判员丁永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王逍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