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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兵与张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兵,张德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申1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文兵,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岸,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德才,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文兵因与被申请人张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文兵申请再审称:1、2010年3月7日向张德才借款的实际金额是48万元,并非50万元,2万元系作为利息予以扣除。2、借款后,王文兵于2010年4月7偿还3.2万元,2010年5月7日偿还3.2万元,2010年10月9日通过王文兵妻子谢玉玲偿还3.2万元,2010年10月30日偿还4万元,2010年12月14日偿还4万元,2011年1月30日偿还7.5万元,2011年4月13日通过雷波偿还张德才5万元,2012年1月30日偿还23万元,累计偿还张德才53.1万元。3、本案应分段计算利息,超出利息的部分应认定为偿还本金。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张德才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文兵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王文兵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其提交的证据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文兵于2010年3月7日向张德才出具借条时载明的借款金额是50万元,之后于2010年5月7日偿还3.2万元,2010年10月30日偿还4万元,2010年12月14日偿还4万元,2011年4月13日偿还5万元,2012年1月30日偿还11万元。王文兵主张借款本金实为48万元,且已经偿还的借款金额除上述27.2万元外,还包括2010年4月7日偿还的3.2万元,2010年10月9日偿还的3.2万元,2011年1月30日偿还的7.5万元,2012年1月30日偿还的23万元。对于该主张,王文兵提供了其银行交易明细为证。因该交易明细系复印件,没有查询银行的盖章,其来源无法核实,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采信。故王文兵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王文兵先后共偿还27.2万元给张德才,因双方没有约定该款系偿还本金还是利息,故该27.2万元首先应清偿利息,一审判决对本案借款利息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文兵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华 玉审 判 员 黄 永 文审 判 员 欧阳昆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扬书 记 员 聂 瀚 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