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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835号之四

丁利娟申请执行朱利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利娟,朱利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8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丁利娟,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利星,女,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5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利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利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利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31501971271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