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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8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付建伟与卢义军、山西省沂州市府区同济泽物流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伟,卢义军,山西省沂州市府区同济泽物流服务中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168号原告:付建伟,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卢义军,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沂州市府区同济泽物流服务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州市云中北路**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22号裕丰豪庭1号楼1-1-702、802、902号。法定代表人:范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中北路银龙苑小区N楼(福祥公司办公楼)1-4层。负责人:孙建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康、郭晟华,该公司员工。原告付建伟诉被告卢义军、山西省沂州市府区同济泽物流服务中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建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付建伟负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