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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秋凤与义乌市沙贾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凤,义乌市沙贾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41号原告:陈秋凤,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南,浙江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沙贾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长春七街46、48号。法定代表人:努尔艾合买提?买买提依明。原告陈秋凤与被告义乌市沙贾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秋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秋凤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凤撤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陈秋凤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珺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