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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滁州神煜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庄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神煜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庄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特21号申请人:滁州神煜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组织机构代码58152045X。法定代表人:李其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亚,安徽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庄莉,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滁州神煜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庄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滁州神煜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南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滁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64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滁州神煜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撤销滁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6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滁州神煜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滁州神煜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滁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6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滁州神煜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