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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国华、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家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初149号申请人:李国华,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申请人: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29号。法定代表人:谢家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谢家安,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李国华诉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家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国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家安的银行存款60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黄石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谢家安的银行存款60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严云峰审判员  童 威审判员  曹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