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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余妤与余浩东、黄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妤,余浩东,黄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523号原告:余妤,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平,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告:余浩东,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告:黄兰,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余妤(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余浩东、黄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余浩东、黄兰已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妤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4016元,减半收取计7008元,由原告余妤负担。审 判 员 邹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定兴书 记 员 吴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