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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8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景田与曲鹏、王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田,曲鹏,王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958号原告:赵景田,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鹏,男,汉族,住高密市。被告:王立军,住高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田与被告曲鹏、王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景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 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