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荣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财保44号申请人:胡荣富,男,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委托代理人:鹿斌、连高鹏,系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胡荣富与被申请人红华物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9月18日,申请人胡荣富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红华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亿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7003900291532707)作担保。2017年9月18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荣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红华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亿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伦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