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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异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政,沈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2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智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延伸段东侧*号南方星座*幢*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李文政,总经理。第三人李文政,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籍住山西省万荣县。第三人沈振,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文政、沈振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权峰、侯智成,第三人李文政、沈振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凯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以(2013)雁民初字第06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晨华公司股东李文政、沈振于2012年3月30日分别新增出资352万元和88万元,均存缴在中国银行西安含光路分理处晨华公司临时账户。晨华公司股东李文政、沈振完成出资、验资后便利用股东权利之便,将出资资金转出并未用于晨华公司的实际经营,致使晨华公司无法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晨华公司股东李文政、沈振的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追加第三人李文政、沈振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李文政、沈振称,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认为追加理由不成立,请求法庭予以驳回。本院查明,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3)雁民初字第0690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6616元及违约金。该判决书生效后,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文政、沈振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3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股东李文政实缴48万元,股东沈振实缴12万元。2012年3月23日,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440万元,其中,股东李文政认缴352万元,股东沈振认缴88万元,均于2012年3月30日缴存于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含光路分理处开立的人民币临时账户10×××98。后经查询,当日,股东李文政、沈振在中国银行西安含光路分理处10×××98账户缴存的增资款全部被转出。本院认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被执行人陕西晨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文政、沈振于2012年3月30日缴存增资款,当日就将增资款又全部转走,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依法应在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人对此虽持异议,但其有条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说明而未提交,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李文政、沈振为被执行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文政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352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沈振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88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杨 栩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杨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雪艳打印:相丽华校对:贾雪艳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