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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啟林与麻城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啟林,麻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1行初39号原告罗啟林,男,1952年5月7日生,住麻城市,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法定代表人杨辉勇,该局局长。原告罗啟林诉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于同年10月11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章广军审判员  占 云审判员  程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