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罪犯苏小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小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2134号罪犯苏小勇,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小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三个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小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于2017年6月转换为表扬三个。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苏小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小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