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本院在执行毕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经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喀六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