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本荣、朱文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的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王本荣,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590780-X,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桂园南路18号1幢。代表人:董星星,行长。被执行人:王本荣,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文,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以下简称紫金银行土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本荣、朱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本荣返还紫金银行土桥支行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代理费,合计125500元。二、王本荣、朱文负担案件受理费13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本荣、朱文进行了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紫金银行土桥支行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王本荣、朱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之荣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韵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