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仕凤与湘西自治州益源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凤,湘西自治州益源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陈仕凤,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益源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11-112)。法定代表人冯志,该公司董事长。陈仕凤与湘西自治州益源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7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主动履行15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冯志承诺于2017年11月底之前全部付清,并以个人财产作担保。申请执行人陈仕凤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陈仕凤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