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1296董存良与李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存良,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董存良,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董存良与被执行人李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住房、无法提供”。2、本院于2017年4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能到庭、未能履行义务。3、本院于2017年4月5日、4月10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有存款账户十余个,但未能发现有价值的财产信息,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4、2017年4月5日,本院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7年4月5日,本院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建名下的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号汽车,本院已经裁定查封,但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故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7、本院通过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建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8、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9、本院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李建的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信息。10、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1、2017年4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董存良谈话,其称被执行人在新疆给别人开车,除有一辆汽车外,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2、2017年5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被执行人,其妻子殷秀梅称被执行人现在新疆打工,暂无履行能力;并称和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想办法积极履行义务。13、2017年6月26日,本院与被执行人李建的儿子李梦元谈话,其称准备和申请人协商一下,分期还款。14、2017年9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建住宅进行搜查,未能搜查到有价值的财产;并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作出拘留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不在家未能实施。1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5623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董存良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1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