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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李秀峰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李秀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住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理人:吕仲夏(原告母亲),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辽宁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峰,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李秀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丰审判员  高玉波审判员  石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