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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薛维敬、张义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维敬,张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792号-1申请执行人:薛维敬,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义权,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维敬与被执行人张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义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义权在舒城县千人桥镇政府处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义权在舒城县千人桥镇政府处债权2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