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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克领与杨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克领,杨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144号原告:魏克领(又名魏客领),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杨坤(又名杨昆明),男,21岁,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克领诉被告杨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克领于2017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克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魏克领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