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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红旗船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红旗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1515号原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益康大道北首***号。法定代表人:杨维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伟,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红旗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虞文磊,董事长。原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维公司)与被告江苏红旗船舶有限公司(红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先伟、李庆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87220.85元;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531657.63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29日,3月28日,原告三维公司与被告红旗公司分别签订了《分段装焊车间工程合同》、《喷涂车将工程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为被告建设钢结构工程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已实际使用,被告经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对于尚欠的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红旗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分段装焊车间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分段装焊车间,工程总造价5800877元,合同规定税金为3.27%,合同约定工程完工经被告有关部门和质检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后付至合同总造价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一年,在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付清。如被告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罚到合同总金额的20%为止。2008年3月28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喷涂车间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喷涂车间,工程总造价为2210292元,其他约定与《分段装焊车间工程合同》一致,后经双方确认,第一份合同总造价为6051397.49元,验收合格日期为2008年12月15日,第二份合同总造价为2247220.85元,验收合格日期为2009年12月16日,上述合同原告均按约定履行完毕,对于第一份合同被告给付了部分款项,尚欠580000元质保金未予支付,对于第二份合同,被告已支付1240000元,尚欠1007220.85未予支付。后原告索款未过,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系争工程的决算已核定,故被告应按核定后的工程金额支付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的,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对于第一份合同由于原告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上未签署时间,故应以实际工程量清单表标注的2008年12月15日为竣工日期,以2009年12月15日作为工程保修期结束日期,被告支付违约金起始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对于第二份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竣工日期为2009年12月16日,故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起始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逾期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红旗船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87220.8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其中580000元从2009年12月31日起、另1007220.85元从2010年1月1日起,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三维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1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4357元,由被告江苏红旗船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51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曹 震人民陪审员  尹运平人民陪审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