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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0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华彬与重庆宏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彬,重庆宏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0312号原告:华彬,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宏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4号附100-103号、附10号五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165031B。法定代表人:宋书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彬与被告重庆宏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宏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朱春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于春林书 记 员 陈艳云 百度搜索“”